2、国内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寻求与欧盟相关认证机构签定“相互承认协议”的可能性,使中国出口到欧盟的医疗设备在国内就可以获得进入欧洲市场的质量、环保标准等认证,以便为国内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出口效率。 3、国内可资助成立“首次出口行业协助机构”,以各种方式鼓励那些从未进入过国外市场的企业在欧洲市场首次亮相,帮助他们解决首次进入国外市场时会遇到的各种难题,如海关程序、产品包装、货物运输、国外销售渠道、相关法律咨询及外汇管理等。 4、在认真审批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并资助出口企业参加德国医疗器械行业展会,尤其要鼓励在国内已有成功临床经验的高科技医疗器械在德国展会上亮相。同时也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并资助国外相关行业企业参加国内展会,通过这两个渠道来扩大中国产品在德国及欧洲的影响。 5、国内企业应注重与国内经济管理部门、中国驻外经商机构、德国相关咨询及法律机构的信息交流,确保政策、信息、咨询及法律渠道的畅通。资助并支持驻外经商机构编写驻在国行业投资出口手册。(驻德国使馆经商处) <中医中药坊,转载请注明来源!-www.zyzyf.cn www.baicaozixun.com>>(责任编辑:中药资讯) |